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补贴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
(4)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5)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2.补贴内容
(1)补贴期限: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补贴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3.补贴标准
(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具体办法由当地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4.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②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公示→③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编入次年同级部门预算→④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县(市、区)残联部门发放补贴。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1.扶持对象和条件
(1)残疾人个体经营户: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
(2)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首次创办的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
(3)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主体或社会组织,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残疾人本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必须达到就业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在就业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就业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盲人按摩机构:由视力残疾人或社会力量开办的,在市场监管、卫生、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安置就业的视力残疾人职工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视力残疾人本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视力残疾人必须达到就业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含50%)。
(5)以上扶持对象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的残疾人或安置的残疾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16-60岁、女16-55岁),具有广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b.具有自主就业创业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因资金不足存在生产经营困难、自愿申请资金扶持;
d.有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可行、有效益;
e.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2)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按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办理流程
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愿申报→②县级残联对残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③市级残疾人就业、盲人按摩服务机构复核→④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中心、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汇总全区数据,上报自治区残联→⑤自治区残联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⑥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各级残联部门发放补贴。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1.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帮扶措施:有就业意愿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可到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残联申请参加辅助性就业。
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具有广西户籍或广西居住证,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一定文化程度,生活能自理,无传染性疾病,身体状况能适应学习和岗位工作需求,有就业意愿的各类残疾人。
2.培训方式:采取集中授课和实训方式。
3.培训服务: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免费培训服务。
五、盲人保健按摩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1.服务对象:广西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保健按摩技能的视力残疾人。
2.服务内容:提供盲人保健按摩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考核合格者颁发广西人社厅印制的《盲人保健按摩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组织进行盲人保健按摩专项职业能力鉴定,鉴定方式为技能操作考核,鉴定时间不少于60分钟。
4.申请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或在参加各级残联开办的培训班时,由残联或培训承办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5.申请所需材料:身份证、残疾人证、专项职业能力鉴定申报表。
6.受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
1.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力残疾人:
(1)取得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颁发的医疗按摩中等专业(或与推拿按摩相关医学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的。
(2)没有相应学历,但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的。
2.服务内容:组织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可领取《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3.办理流程:
(1)报名。报考人员可直接登陆http://mkwb.org.cn网站或“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点击官网首页上方【网上报名】链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和提示要求录入个人信息,上传报名材料进行报名。
(2)审核。设区的市级残联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自治区残联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和公示。
(3)考试。考试内容为《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大纲》所涉及的科目。考试分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笔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具体以正式通知为准。考试合格者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4.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按摩专业或与推拿按摩相关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无学历报考人员还需要提供从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证明以及从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5)4张本人近期小2寸(尺寸为3.3×120px)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版。
5.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残联
6.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具体以中国残联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