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
1.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基地负责人(责任人),具有独立的经济运营场所和培训场所,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3)自行投入资金3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和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劳动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能力,经济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
(4)与被扶持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对象一次签订二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2.基地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1)基地补助标准:对基地补助资金扶持期为四年,自治区每年对每个县(市、区)基地补助20万元,总额80万元。
(2)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开发式扶贫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和免费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补贴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施行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直接用于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辐射带动型基地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的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本项目补助资金的60%。
(3)基地用于培训资金:基地应对受扶持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种植、养殖、手加工等劳动技能水平。基地用于培训残疾人的费用不得低于基地获得扶持资金的10%。
二、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1.实施对象
项目实施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广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2)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3)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优先。
2.实施单位:市、县级残联组织培训
三、“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1.补助对象
(1)中央财政支持的“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可用于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2)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可用于向①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补助。
3.服务内容
(1)机构托养。机构托养服务的内容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2)居家托养。居家托养服务的内容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服务。
四、党员扶残温暖同行(三期)项目
1.联系帮扶范围和对象
(1)联系帮扶范围。全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户。
(2)联系帮扶对象。联系帮扶的对象是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脱贫致富愿望、有增收快效益好的发展项目,被列为当年脱贫对象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帮扶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家庭。
2.补助标准及拨付资金:每户补助扶持资金不低于1000元。各县(市、区)残联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持资金后,及时将扶持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帮扶对象指定账户。要建立帮扶对象领取扶持资金签收纸质档案,明确扶持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3.帮扶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及残疾人组织指导帮扶对象分析致贫原因,精选发展路子,选好生产经营项目。选择项目要因人因地而异,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既要适合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条件,又要有一定市场发展前景且增收快、效益好,能够达到帮助帮扶对象增收脱贫的目标。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委派责任心强、扶持带动能力强、富有爱心的党员干部,与残疾人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以“帮、包、带、扶”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申请对象:广西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改造补贴4000元。每年根据经费安排确定改造户数,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
2.申请条件:(1)住房有改造价值;(2)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
3.改造内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主要包括卧室、厅堂、通道、厨房、卫生间等无障碍改造及辅助器具的适配以及能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的智能化家居设备。要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别残疾人的个性需求,进行分类设计和实施改造。
4.申请流程: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所在地残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市、区)级残联审核→入户实地调查和评估→确认改造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为改造对象→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验收。
5.申请所需材料:残疾人证、身份证、贫困类别证明等材料,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6.申请地方: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
六、助盲就业脱贫行动
1.服务对象:广西户籍就业年龄段的建档立卡贫困视力残疾人。
2.帮扶内容:到2020年,以我区就业年龄段建档立卡视力残疾人为重点,组织动员有就业意愿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开展以推拿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和支持,帮助更多的视力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增收。
3.帮扶标准:按照相关培训标准,科学设置推拿、定向行走、生活能力、通用盲文等课程规范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具备理论和实操教室,能够提供培训期间的食宿;授课教师应具备推拿按摩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培训内容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保健按摩师职业标准》,不少于480学时;对首次参加培训的贫困视力残疾人可设置2~3个月实习期,实习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服务流程:附合条件的视力残疾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登记或求职登记。
5.申请所需材料:个人身份证、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手册。
6.受理部门: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服务机构。
七、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1.农村危房改造的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
4类重点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之外,贫困程度接近建档立卡贫困的农户。
2.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村组和村委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
自治区制定基本的补助标准,各县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4.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上的农户不超过人均25平方米;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5.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
修缮加固、拆除新建(含原址翻建、异地新建、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盘活置换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