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方针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二、法律法规
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条例》中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七)《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十一)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十三)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十四)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