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组织的概念
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它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如果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相对固定地集中在一起从事某种活动,就会形成人们常说的某种社会组织。根据目标的不同,可以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行政组织(其目的主要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组织(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取得利润)、教育组织(传播科学知识,为社会培养人才)、社团组织等等。
我国残疾人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种适宜活动,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组织。主要包括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和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及其专门协会、社区(村、企业)残疾人协会等等。
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其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它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只有残疾人组织的潜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平等参与的目标才能实现,要促进并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因此,中国残联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
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
1953年3月,中国盲人福利会在北京成立。1955年7月,中国聋人福利会以筹委会身份加入世界聋人联合会,并在第二届世界聋人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世界聋人联合会第二届执行局委员。1956年2月,中国聋哑人福利会正式成立。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合并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于同年5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国盲人聋哑人的群众团体,它的工作范围虽然只限于两类残疾人,却代表着新残疾人组织的发展方向。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北京成立。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基础上组建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
1988年3月11日至13日,中国残联首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由全国各地推选的各族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500余人出席会议。李先念、李鹏、乔石、万里、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李鹏、乔石等出席开幕式,乔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表示祝贺并讲了话。邓朴方当选为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中国残联成立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继续保留,并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 资金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各市(地)、县(市、区)和大部分乡镇(街道),都相继组建了各级地方残联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网络,揭开了我国残疾人组织发展史上的新篇章。
自1989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广西共有14个市109个县(市、区)、1 366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并已有部分社区(村)和残疾人较集中的企业单位建立了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残疾人工作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
第二节 残联的性质、主要职能和组织机构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是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联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联系残疾人,形成“官”、“民”结合,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一、残联的性质
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新型的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是国家法律确认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中国残联业务指导。
中国残联是在改革形势下,根据国情和残疾人需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的新型事业团体。其主要特点是:
(一)统一性。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而不是某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在组织机构上避免了机构重叠、力量分散、组织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弊病,从而使组织制度、职能和活动方式更适应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二)代表性。残联代表所有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不实行会员制,凡残疾人都是残联的工作对象。
(三)综合性。“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联融政治代表、公益服务、行业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有别于国际上服务与代表分建组织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政府、社会和残联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全方位为残疾人服务。
(四)时代性。残联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既“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为残疾人服务,又“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既具有官方色彩,又具有民间组织性质,是“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务实性。中国残联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从残疾人亟须解决的三项康复入手,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教育、就业、扶贫等各项业务领域,为残疾人办实事,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残联的主要职能
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一)代表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开展工作是残联最基本的职能。邓朴方同志在第十三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政治上、思想上、人事结构上、组织安排上、工作作风上体现残联的代表职能。
(二)服务职能。依法为残疾人办事、说话是残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残疾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行为,要服从、服务于残疾人的根本利益,要从残疾人的角度看问题,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为残疾人服务。服务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综合的,也有单一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无论何种服务,最终都要以其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依据。因此,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
(三)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多种需求,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三、残联的组织机构
残联组织机构设有决策、执行两个机构。残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残联执行理事会是贯彻、执行主席团决议的机关,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下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主持残联和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主席团负责,每年向主席团报告一次工作。
为体现各类残疾人的特点,按残疾类别建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在残联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一)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是各级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重大的方针、规划、计划、领导人选等都由残联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决定。
1、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残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如中国残联代表大会可以决定是否修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3)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
县级以上残联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委员,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的职权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推举理事长人选,报政府审批。
(2)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3)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各专门协会全体委员会议可在主席团全体会议期间举行。主要会议议题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向代表报告工作,商讨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二)执行机构。
残联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一般应是残联专职工作者,理事会成员中残疾人应占相当比重。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政府任命。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残联和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制订工作计划;任免权限内的残联干部;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的监督。
四、残联专门协会
(一)残联专门协会的性质。
残联专门协会是指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五类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残联专门协会是残联内设的群众组织,在本级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残联专门协会对下级残联专门协会负有业务交流指导责任。
(二)残联专门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任务。
残联专门协会分别代表盲人、聋人、肢残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各类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各类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联专门协会相应的主要任务是:
1、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各类残疾人及其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各类残疾人服务。争取和维护各类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团结、教育各类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各类残疾人自己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3、促进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4、推动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调查研究,对各类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5、参与、举办与各类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各类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在各类残疾人及亲友骨干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8、承办各级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9、通过各级残联,联系并指导各级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10、代表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残联及职能部门要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工作。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开展工作。
1、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残联专门协会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工作。
2、加强信息沟通。残联职能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委员寄送有关文件、动态、简报,安排残联专门协会领导参加相关业务会议和活动,使他们了解、掌握残疾人工作的情况。
3、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为残联专门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要把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同时,结合残联专门协会开展活动的内容,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4、提供活动场所。已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要为残联专门协会活动提供场所;尚未建立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也要积极帮助残联专门协会解决活动场所问题。
第三节 残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
一、残联的工作目标
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带领广大残疾人奔小康”的奋斗目标,并提出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要与国家的发展目标相适应,统一标准,兼顾特性,同步实施,大体一致。这既是残疾人事业与国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也是各级残联为力争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现代文明成果的工作目标。
各级残联的具体工作目标是:逐步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享有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共享由劳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二、残联的工作方法
残疾人事业是多学科、跨部门、业务广泛、综合性很强的社会事业。要使残疾人事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各级残联领导班子首先要在思想上摆脱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等、靠、要”思想的束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大局,广开思路找方法,攻破难题求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邓朴方同志在第十四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指出: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有以下基本条件,即一条好的路子、一个好的机制、一支好的队伍、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和一定的业务领域和基础设施。因此,各级残联在开展残疾人工作中,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与国家大局相适应。残疾人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适应国情,始终沿着国家发展的大方向,主动顺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全国的大局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开放,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推向辉煌的21世纪。
广西的大局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再接再厉,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党的建设,为广西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而奋斗。因此,各级残联在制定残疾人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时,要纳入全国、全区大局来考虑。
(二)依靠政府主导作用。政府是社会事业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责任。同时,掌握着相应的资源手段,比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等。因此,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依靠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计划,融于各部门的工作业务,各司其职,形成在政府领导下对残疾人工作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同步发展的局面。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时,残联要主动取得政府的重视和领导,把工作纳入政府的大盘子,摆进领导工作日程。
(三)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邓朴方同志在第十三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指出:“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构成的复杂性,分布的普遍性,需求的多样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性,涉及工作领域的广泛性,这诸多因素决定了残疾人事业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残疾人工作必须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不能走封闭的、孤立的、一家包揽的路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力量的壮大,“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的事业社会办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活力的大大增强,残疾人事业可利用的资源会越来越丰富。这就要求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面向社会、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观念。要学会社会工作的各种本领,既要善于为残疾人办实事,抓好具体业务,又要善于搞好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充分发挥残联的职能作用。
(四)履行好残联的“代表”职能。残联是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代表性是残联存在的基础。“代表”职能是残联的第一职能,是三种职能的核心。要履行好“代表”职能,就要同残疾人保持密切联系,把残疾人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要关心残疾人的疾苦,了解他们的需求,听取他们的呼声,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办实事。要坚持党性原则,努力做到决策和决策执行符合残疾人利益。要站在依法维护残疾人利益的角度,替残疾人说话,取得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五)发挥残疾人骨干作用。残疾人是残疾人事业的主体,残疾人积极参与是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调动残疾人参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积极性。要发挥残联专门协会在盲人按摩、无障碍设施推广及手语推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残联特别是县级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础设施。即集残联办公、康复服务指导、就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文体活动于一体,逐步形成与工作及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节 基层残联建设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联是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纽带,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残联建设。
一、基层残联的主要任务
依据国家赋予残联的职责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基层残联的主要任务是:
(一)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
(四)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六)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七)协助政府研究、制订、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八)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
现阶段,基层残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即扶贫解困,保障温饱;传授康复知识,组织康复服务;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协助义务教育,推动特教工作;组织职业技术、生产技能培训;协助安排就业,扶持生产劳动;适当组织文化活动。
二、基层残联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县级残联。
县级(含县,县级市、区)残联要按照“一体化的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的原则进行建设。
1、一体化的机构。县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残联机关与这些机构分别挂牌,单独列编,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县级残联归口政府领导,为当地正局级机构,计划单列,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机关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服务指导站、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均为县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事业编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服务总社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残疾人就业,提供就业培训和服务,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管理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贷款,扶持残疾人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提供指导,做好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残疾人对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需求的调查登记和供应、服务工作。
2、有机结合的业务。残疾人工作的各项业务是互相联系、环环相扣的。县级残联对各项业务要通盘研究,有机结合,突出重点,统一部署,统筹兼顾。
3、统筹安排的经费。县级残联及其直属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地方财政拨给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补贴经费、基建经费、机构开办费等;中央拨给的专项事业补贴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及机构建设开办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其他渠道的收入以及从社会募集的资金。各种经费要严格管理,单独建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4、综合利用的场所。县级残联要建设集办公、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解困、康复训练服务、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残疾人文化活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二)乡、镇、街道残联。
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一体化的模式进行建设,做到“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农村乡镇要建立残疾人服务社、助残志愿者联络站,与残联分别挂牌,合署办公,协同工作;城市街道,以残联为主体,助残志愿者联络站为辅助,并依托残疾人活动站或社区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1、残联。乡、镇、街道残联由同级政府领导,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残联主席由主管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专职理事长担任副主席。
2、服务载体。乡镇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服务社,它是残联领导下的服务实体,要配备或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管理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为残疾人的生产劳动、脱贫致富提供服务,并逐步拓展其他服务内容。
城市街道残联建立残疾人活动站或依托社区服务机构、文化活动站,作为为残疾人服务的载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就业服务和文化活动等工作。
3、助残志愿者联络站。乡、镇、街道要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在志愿者与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广泛联络、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地、灵活多样的服务,并做好登记、统计和多种形式的表彰工作,自下而上地逐步形成志愿者服务网络。
三、“十一五”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任务目标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提出:“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组织建设要“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
广西《残疾人组织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基层残疾人组织在机构规范化建设每年递增20%,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每年递增20%以上,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专职队伍组建工作。”“县级以上残联按《中国残联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专门协会组织,提供相应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各地注册助残志愿者人数逐年递增20%,全区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12万人以上。”
四、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按照中央精神切实做好残联机构改革。
基层残联机构改革,要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进行。通过机构改革,使基层残联建设得到切实加强。
县级残联已经进行机构改革但尚未达到要求的,要尽快调整和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要按要求抓紧进行,并切实达到理顺关系、调整规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充实工作力量的要求。
乡、镇、街道残联建设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尽可能地配备专职干部;二是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三是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二)增加经费投入。
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国家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两次提高残疾人事业经费科目级别,为地方各级残联实行财政计划单列、申请与增加事业经费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规定地方残联收取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主要随任务补贴给地方;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服务指导站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从1998年起拨出基建专款补贴县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规模并给予贴息。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是对基层残联工作和建设的有力支持。
地方各级也应依照中央的做法,将基层残联及其所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增加。同时,对国家下达的任务给予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匹配资金,并安排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安排县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基建经费和经常性费用;各级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有计划地下拨,支持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残疾人服务设施数”已列入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各县级残联要按照《地方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县(县级市)要落实基建经费,争取各县(县级市)残联都有一所综合性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形成与工作及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以扶贫任务促进残疾人服务社建设。
扶贫开发是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过程的历史任务。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稳妥地解决贫困户的温饱进而致富的问题。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扶贫开发更是一项艰巨、繁重、长期的任务,必须建立和形成扶助残疾人生产劳动、脱贫致富的服务载体和工作网络。根据国家扶贫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做法,基层残联要尽快建立残疾人服务社,边工作边建设,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
1、县级残联要按照残疾人服务总社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原则,抓紧抓好残疾人服务总社的建设,尽快充实力量,完善职能,开展工作。
2、乡、镇残联建立残疾人服务社,在同级残联的领导和县残疾人服务总社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
3、残疾人服务总社、分社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财政拨款与扶贫资金;承贷承还残疾人扶贫贷款工作中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的代理费;向扶贫实体、基地贷款所收取的扶贫基金和有偿服务费;上级残联支持的经费;其他渠道的收入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
(五)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保障。残联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发扬“团结、实干、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掌握社会化的工作方法,有一专多能的才干,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基层残联干部的选配、锻炼和培训工作。
1、选拔、配备基层残联干部,要注重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2、要特别重视选拔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县级残联干部中要有残疾人,乡、镇、街道要优先选配残疾人担任残联专职干部。
3、要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基层残联干部的培训。
(六)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交流。
基层残联建设,任务重,难度大,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自治区残联要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推动工作。
(七)加强领导与协调。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1、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残联理事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任委员。
2、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任委员。
3、健全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发挥领导与协调作用,研究制订残疾人工作计划和优惠规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联,日常工作由残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