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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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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一节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现状

  “八五”、“九五”期间,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规定是: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验收指标,具体指标是:“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未达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十五”期间,各地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条款的情况,对特教学校(部、班)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三类特殊教育不同的布局原则:“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或建校”。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根据这一原则对本省(区、市)的特教作了布局。如有的省区规定:盲童教育,在大的400万以上人口的地级市建盲校,小的地级市在学校附设盲班,在各县推广盲童随班就读工作;聋童教育,100万人口的大县建聋校,小县在普通学校办班或办校,已有的聋校变单轨制为双轨制;弱智教育,以普通小学附设低年级弱智班为主要形式,同时每县、区要办独立学校,招收中高年级弱智生,轻度弱智儿童可就近入学,随班就读。

    残疾儿童要视其残疾程度而定教学形式。例如盲童只是单纯视力残疾,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等三种教学形式都可考虑,如果除盲外还有智力等残疾,则不宜随班就读,应考虑进特教学校学习。聋童如有残余听力,可戴助听器随班就读,其他聋童一般则以入校或入班学习为宜。弱智儿童轻度的可随班就读,介于轻度与中度之间的,应进入学校或入班学习。

    有些地区需要办残疾儿童学校却暂时不具备经济条件的,可以考虑办班,附设在普通小学,并逐步逐年对有关设备增加投入,同时逐步培养储备师资,逐步形成学校规模。

    “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教育得到长足发展,截止到2005年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特教学校发展到1 662所,在校生达到56万人。其中,盲生63万人,聋生18万人,弱智生319万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其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达到66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达到158所。残疾人高等教育取得新进展,5年累计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的人数为18万人,录取人数为16万人,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人数为4 067人。2592万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了就业能力。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两免一补”的范围逐步扩大,“彩票公益金助学”等项目资助近5万人次,资助对象拓展到贫困残疾高中生和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

    第二节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与国家义务教育发展目标相一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提出“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要求,我区残疾人教育要“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积极发展高级中等、高等特殊教育”。

   第三节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在1988年的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提出了建立以特教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的发展格局。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主要内容

   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一)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在教育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上与整个义务教育的目的完全一致,既补偿听力残疾学生的听觉缺陷,又要使听力残疾学生基本上与健全学生一样,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是指对视力损伤或视野缩小到一定程度的儿童、少年,包括盲童、少年和低视力儿童、少年的教育。由于他们视觉方面的缺陷,对他们的教育目的、任务又有特殊的一面,即补偿其缺陷,最大限度地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训练视力残疾学生手指的灵活与触摸定向能力,为学生以后回归社会,参加生产劳动,独立生活打下基础。

   (三)弱智儿童、少年教育。首先,从弱智儿童、少年身体和智力的实际出发,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性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成为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针对弱智儿童、少年的特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特别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内容上要具体、形象,方法上要新颖多样。其次,根据学生特点,加强个别辅导。开展多方面的教育训练,有助于培养和增强记忆力。因智力落后儿童、少年的大脑机能发育不完全,脑神经细胞容易疲劳,要注意用脑,做到劳逸结合,学习方式要变换多样,使他们的大脑得到休息,这样有助于增强大脑的功能,更好地提高他们的记忆效果。

   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包括寄宿制特教学校、全日制特教班级、部分时间制特教班级、有咨询服务的普通班级、有巡回服务的普通班、有辅导教室的普通班级等。目前,随着我国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单一办学形式已发展为办校、办班和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以下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随班就读,即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在我国近几年来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发展的浪潮中出现的一种办学形式,即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普通小学普通班学习,要加强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资源教室,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训练、补偿身心缺陷提供必要的场所、师资和设施设备。随班就读由于简便易行,具有如下优越性:

    1、普通小学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既不需建校投资,又不增加残疾儿童、少年家庭负担,而且既挖掘了普通小学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潜力,又解决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的问题。

    2、随着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健全儿童、少年初等教育迅速发展。充分利用普通小学已遍布我国农村的优势,将大大地促进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初等教育的普及。

    3、残疾儿童、少年与健全儿童、少年共同学习、活动,既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又有利于健全儿童、少年助人为乐品质的形成。同时,在思想品质、知识与技能方面,能够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随班就读也有其不足之处和问题:其一,同时在一个学校、一个班内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少,教师较难了解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担负残疾儿童、少年辅导工作的教师少,也使教研工作难以开展。其二,残疾儿童、少年升入小学高年级阶段,课程门类增多,低年级时仅一位教师承担其辅导的情况已不能适应,另外残疾儿童、少年的职业技术教育如何进行等诸多教学中的问题需探讨与解决。

    (二)特教班。特教班一般指附设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班,大部分为走读制,一部分为寄宿制。其优点是:

    1、一次性投资少,见效快。特教班除需配备一定量的专用教具、学具外,不必设立专门校舍等,师资以每班两名特教教师为主,其余教师可由学校(普通班)教师兼任(准备扩大发展为学校的特教班,经费、设备、人员可逐步配备)。由于办班无须筹集大量经费、设备和教学后勤诸种人员,因而办班快,且立竿见影。

    2、减轻了家长负担。以走读为主的特教班学生可经常得到家庭的照顾,消除了家长心理顾虑,也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3、增加了残疾儿童、少年与健全学生接触的机会。学校平时的课间活动及大的运动会、参观游览等活动,残疾儿童、少年都与健全儿童、少年在一起,潜移默化地受健全儿童、少年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正常发展,有利于锻炼、培养其参与社会的能力。

    但办特教班也有其局限性:一是受办班条件的限制。走读特教班须在一定的区域内,同类残疾儿童、少年居住相对比较集中。如果距离较远,办寄宿制也同样有办学投资较多,加重家长经济负担等问题。二是特教教师较少,不利于教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因而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特教学校,即为残疾儿童、少年专门建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是我国办学形式中历史最长的一种。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这样一种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模式,其优点是:

    1、教师集中,有利于教师集体智慧的发挥,如对教育教学等各方面的切磋、研究,从而整体教学水平较高。长期的教学实践,也使大部分教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教学仪器设备配备齐全,各种资料多。在专用仪器设备方面,近年来,不少学校配备了现代化设备,如上海盲校低视力班配有几台电子助视器,这在近期内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是很难做到的。

    3、学生集中,可随时受到各种针对学生特点的专门训练,尤其是寄宿制学校,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

    4、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集中,有利于特殊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如弱智学校开设综合课的实验。

    第四节 “扶残助学工程”

    1998年2月,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的通知》,开展以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教材费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残疾学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活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涌现了诸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五莲县、江西省景德镇市、贵州省息峰县等一批资助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地区。

    在开展资助试点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1996年,中国残联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因贫失学残疾儿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困失学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纳入全国“希望工程”的救助中。1998年,又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贫困失学残疾女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困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纳入“春蕾计划”。2000年,香港著名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同中国残联共同开展“长江新里程”计划,其中“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项目”在2001~2005年的5年时间里,资助12个中西部省、市、区的19 800名盲童接受义务教育。

    2002~2006年,自治区残联与教育厅共同实施“扶残助学”项目,每年资助1 000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上学,其中国家扶残助学项目资助300名,广西自筹资金资助700名。2004~2006年,中央财政从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专款由中国残联和教育部在中西部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广西有1 000名贫困残疾儿童、少年获得该项目的资助。

   扶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是残联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以政府为主、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各级残联要进行社会动员与宣传,多渠道筹资,建立扶残助学长效制度。要加大对高中(包括中专)、大学贫困残疾学生的扶助。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十一五”期间,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2006年秋季起,全区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读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开展扶残助学活动,不断完善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完成学业,资助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做到残疾人上大学“人人受助”,盲人上大学“年年受助”。

   第五节 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和统计

   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推算,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有近千万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学前和学龄基础教育。

   因此,首先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充分认识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当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户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指导和检查工作。

   其次,各乡(镇、街道)残联,在县(市、区)残联的统一部署下,集中人力,组织调查队伍,与村委会(居委会)密切配合,对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做到准确、不漏,并建档造册。

   第三,入户登记结束后,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地)残联要逐级汇总,写出调查报告,及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残联,同时,报送共青团、妇联,以便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节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要求和实施

   一、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要求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指在残疾儿童的学前阶段,按照心理发展规律和残疾的特点,在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通过有益的教育训练以及医疗康复措施,尽力挖掘他们的潜力,增进技能,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学前教育已成为现代世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对残疾儿童只要采取适当措施,在他们智力发育的早期给予及时的教育和训练,就可以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长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由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性,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此外,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要为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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