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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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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残疾人教育和特殊教育

一、 残疾人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以影响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广义的教育是指,凡是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道德,增强人的体质的活动,不论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是零碎的,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指专门组织的教育,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也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广播电视学校教育等。
    残疾人教育是指对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它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还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二、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亦即由学校、专门机构或部门提供的把教学、心理、社会、医学以及护理等手段结合起来的教育。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除正常儿童以外的超常儿童、弱智儿童,生理和心理有缺陷儿童,品德上有缺陷儿童所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身心有缺陷儿童,即盲、聋、哑、弱智、重听、语言障碍、肢残、病弱儿童所进行的教育。
    特殊教育包括盲聋哑教育、弱智教育、工读教育,超常儿童教育等。1770年,法国神父华佩在巴黎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聋童学校,并在教学实践中创造了“聋哑手势教学法 ”。几年后,法国的阿于伊又在巴黎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盲童学校,该校毕业生布拉伊在留校任教期间创造出了世界盲人至今仍在使用的盲人文字。
    目前,在我国,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有残疾的人和有多重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主要有盲、聋哑、培智三种学校。盲校招收全盲及低视力的残疾儿童;聋哑学校招收全聋及重听残疾儿童;弱智学校主要招收智力残疾的儿童。
三、特殊教育的主要特点
    (一)尊重学生人格与耐心施教相结合。由于残疾人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对认识生活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影响,面对新的环境和生活习惯,往往感到不适应。因此,特教老师要热爱、关心、尊重学生,并按各类残疾学生的情况施教。
    (二)采取补偿措施与功能训练相结合。特殊教育对学生的身心缺陷,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帮助学生克服不利因素,使他们达到教学要求。同时,在教育过程中,要运用直观教具和生动具体的语言,或用电脑强化教育,以帮助学生建立形象的概念和完整的认识过程,根据不同学校,采取不同特教办法进行训练和教育。
    (三)课堂小班教学与课外个别指导相结合。特教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老师按照规定学习计划任务和教学内容,在教学中针对个别差的学生进行个别指导,主要是通过布置作业、解题、复习、指导,帮助他们树立信心。
    (四)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特教学校除文化基础课外,还要设各门职业技术课,根据各类学生的特征,设置适宜的职业教育课,如盲校设有按摩、编织、说唱等;聋哑学校设木工、缝纫、电器修理、烹调等,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劳动就业提供条件。

第二节 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方针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1994年国务院第161号令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尽可能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8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节 发展残疾人教育途径和残疾人教育发展格局

一、发展残疾人教育的途径
    (一)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在1988年的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提出了建立以特教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的设想。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多种形式办特殊教育的问题。近年来,很多地方按照这一设想,在建立特教学校的同时,大量兴办特教班和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使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大大增加。应该看到,单纯依赖建校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方面,建设大量的特教学校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现在的经济情况不允许;另一方面,我国地域广阔,多数残疾儿童居住在偏远的乡村地区,即使有了特教学校由于经济和交通等方面的原因,他们也难以到校上学。因此,必须坚持走多种形式办学的道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包括:寄宿制特教学校、特教日校、全日制特教班级、部分时间制特教班级、有咨询服务的普通班级、有巡回服务的普通班、有辅导教室的普通班级等。
    (二)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普通教育方式是指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特殊教育方式是指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在实际工作中,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采取特殊教育方式。国外特殊教育的对象包括了各种类型、各种程度的特殊儿童,主要有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缺陷、智力落后、情绪障碍、其它健康障碍、聋和重听、肢体残疾、多重障碍、视觉障碍和天才儿童。而在我国,除了盲教育、聋教育、智力落后教育和工读教育(由公安部门主管)外,其他类型的教育目前几乎还是空白。因而,在今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项挑战性的工作将会是扩展特殊教育对象,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时,应尽可能考虑到使特教学校的类型、数量与各种类型、各种缺陷程度的特殊儿童人数成比例。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新的政策和措施纷纷出台。我国由于近年工作的重心在于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因而造成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对落后的状况。表现为早期教育机构严重缺乏,受过正规训练的师资很少,使绝大多数残疾儿童错过了身心发展和缺陷矫正与补偿的最佳时期。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教育系统办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极少,残联系统的类似机构大多属于短期培训性质,使盲、聋、智力落后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很少有机会继续接受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难以适应就业的需要。因此,在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同时,我们要切实加强早期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采取具体可行的措施解决办学经费、机构、师资和教材等方面的问题。
二、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翻开了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的新篇章。
    首先,国家对旧有特殊学校进行整顿和改革,接管了外资津贴的特殊学校,消除宗教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影响,改变了特殊教育的慈善救济性质,新建了一大批特教学校。1951年10月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瞽目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从此,特殊教育作为人民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新中国教育体系之中,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使广大残疾儿童能有入学的机会。与此同时,国家研究制定了特殊学校的教学方针与任务,并围绕其制订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了专用教材,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新盲字和汉语拼音手指字母方案、通用手语,开展了特殊教育群众性科研活动和师资培训工作,使特殊学校的教学走上正规化、科学化的道路。
    1978年以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的文件、国家法律中明确提出发展特殊教育,并将其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之中。1988年至1990年,国务院相继批转了国家教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1991年国家教委、中国残联等八个部门还下发了《关于残疾人教育事业进展情况和“八五”期间的任务》的文件,要求各地在“八五”期间认真搞好特殊教育工作。同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国发[1991]72号),随即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配套的16个实施方案。2001年4月召开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各地教育部门都配备了主管特教工作的干部。使特殊教育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特殊教育随整个教育发展而发展。
    特殊教育从早期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体系正在形成,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教育、民政、卫生部门一齐办特殊儿童教育和训练机构的可喜局面。残疾儿童受教育的种类有了增加,除盲、聋教育之外,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发展较快。到200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539所,比1990年翻了一番还多,在校生37.7万人,比1990年增加4倍多。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也走上正规化、系列化的道路,有了专门的特教师范学校(班)和特教专业,1985年国家投资创办了我国第一所特教师范学校——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1986年北京师范大学招收了我国第一批特教专业大学生;到1994年,全国已有33所中等特教师范学校,普遍开展了对特教在职教师的长、短期培训,部分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也增设了特教课程,5所重点师范大学设有特殊教育专业。
    当前,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格局是: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使我国特殊教育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单一的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大加快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

第四节 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

    1975年,第三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享有人格受到尊重的天赋权利;不管其伤残的原因、特征和程度,都享有与同年龄的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公民权及政治权利,享有医学和心理学的功能治疗、安装假肢及矫形器、接受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残疾人的潜力,促进其回归社会或重返社会的措施的权利等等。
    在我国,残疾人教育的立法工作逐渐受到重视,先后出台实施一系列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32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中、小学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残疾人教育条例》还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作出规定。
    总之,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残疾人享受教育权利提供了充分保障。

第五节 有关部门在残疾人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残疾人教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才能共同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一、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残疾人教育规划;对残疾人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二、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三、劳动部门职责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四、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分类和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五、计划财政部门职责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定政策,在基建投资和经费方面给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的支持。
六、残联职责
   各级残联承担着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要责任。残联要把抓好残疾人教育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协助教育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做好当地残疾人教育工作;参与起草法规、制定计划和督导检查,反映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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