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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残疾人证流程

[字体: ]   作者: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申办残疾人证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下列两项中任意一项: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机构接受残疾评定。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还应在残联门户网站或者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残疾人证。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公示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已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的地区,同时制发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温馨提示: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指定机构接受残疾评定。我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残联共同下文确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设区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复评;如仍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残联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残疾人证核发的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和变更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注销。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证中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的,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发证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残疾人证中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四、办理残疾人证的迁移手续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有迁移记录的户口簿,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五、注销残疾人证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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