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残疾儿童(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康复救助项目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 0—17 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四) 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 月1 日前未满18 岁的残疾儿童,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二、 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
(二)审核。县级残联应当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应与同级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县级残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市级残联提出申诉,市级残联在收到申诉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县(市、区)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必要时,可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以上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三、监督举报电话
0776-2666130 0776-2666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