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我会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市残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残联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市残联法律顾问。聘期1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有7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办公室指派对下列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复议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本会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市残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第八条 市残联办公室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向法律顾问咨询,也可以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印章。
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有权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市政府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残联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残联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残联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残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残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