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市残联机关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的办文办事效率和质量,确保市残联工作的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市残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机关主要领导对限时办结制负总责。
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机关纪检组负责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要根据职能要求,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编制本部门业务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提出承办事项的时限,在本机关办公场所张贴公布。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和期限
(一)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领导交办事项应在领导要求时限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二)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科室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分管领导。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部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机关或领导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凡督办件,承办科室中心须在要求的有效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督办情况汇总向分管领导作出汇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承办部门退回交办单位。
(五)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七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告之时间到本机关服务窗口办理手续,其申请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八条 对单位、个人咨询的党纪政纪、法规、政策、残联业务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告知其应该咨询的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