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我要留言
首 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教育就业  政务信息公告  康复之窗  组织维权  视频新闻  残联简介  乡镇残联  绩效展示
地市站点: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上信访  
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信息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服务事项

[字体: ]   作者: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目  录

 

    一、政务服务事项一览表…………………………………………………… 3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4

    三、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12

 

 

 

 

政务服务事项一览表

 

部门名称

政务服务
事项类别

数量

(项)

项目名称

百色市

残疾人

联合会

 

行政许可

 

0

 

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到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其中:

    (一)百色市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百色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百色市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县(市、区)所属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审核条件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残疾人职工工资表

    (三)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审核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666175、2666155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税务登记机关(残保金征收机关):        申报年度: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本表一式三份、相关审核材料(①残疾人职工工资表;②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

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百色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二)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666175、2666155。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附件: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附件1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资格认定申请书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 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返回首页
Copyright 2009-2011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776-2856156 备案序号:桂ICP备14006362号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举报信箱:gxbscl@126.com
技术支持:百色门户网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桂公网安备 451002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