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和《关于抓紧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桂财税〔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百色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凡在百色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缴标准。2016年用人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6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缴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
五、其他事项:2015年度的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
六、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保金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财政局、地税局、残联部门。
特此通告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