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民航局发布最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65条,进一步合理规范了载运残疾人的人数,明确了相关部门要为残疾人提出服务需求和办理乘机手续提供方便,强调了要充分尊重残疾人安检中的隐私,完善了残疾人登机、离机的规定,新增了对残疾人到港提供协助和服务的内容,增加了对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的要求。
鉴于很多残疾人因没有提前告知承运人特殊需求而被拒载,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在售票处、售票网络及电话订票系统中要设置便于残疾人说明残疾状况及提出特殊需求的程序,并要求承运人及时回复残疾人能否满足其需求。在此基础上,《办法》压缩了残疾人有使用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需求时通知承运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时间限制,将原有在航班离站时间前的72小时缩短至48小时。《办法》还压缩了残疾人到达机场的时间,将原有提前3小时办理乘机手续缩短至截止办理乘机手续前2个小时,大大降低残疾人在机场的等候时间。
《办法》对民航部门为残疾人在到港、离港、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离机等各环节提供便利方面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机场要在候机楼航站楼主要入口处设置综合服务柜台,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协助服务;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无障碍移动设施移动辅助设备服务,保障残疾人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承运人要安排在飞机前排就坐的、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优先离机;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要为残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导等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修订后的《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残疾人在安检过程中隐私的尊重,规定机场应为残疾人设置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机场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无障碍通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日益广泛深入,对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民航局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结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实践做法,对《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APEC领导人会议周残疾人主题《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与融合发展的联合倡议》的具体举措。(来源:中国残联维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