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B5030000: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3
B5040000: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7
注:百色市残联保留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为两项,两项全部为非行政许可。
B5030000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百色市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百色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百色市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县(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审核,由县(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第二条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第二条规定,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工资表;
(3)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4)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5)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则提供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 2666150、2666155。
市本级投诉电话:2666156。
各县(区)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由审核人员告知到所属地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缴纳残保金手续 |
审核办结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 3 年度)
表 号:桂残联就业1表
填报单位(盖章):X X X公司 制 定 机 关: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填 表 人: 张三 批 准 文 号:桂统审批函〔2013〕5号
填 报 日 期:2014年5月26日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5 年3月 31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地址 |
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 X号 |
单
位
性
质 |
□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 民办非企业
|
经
济
类
型 |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个体
□ 联营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 港澳台投资
□ 其他
|
隶
属
关
系 |
□ 中央
□ 自治区
☑ 市
□ 县/区
□ 街道/乡镇
□ 区外
□ 市外
□ 其他
□ 无 |
经
营
状
况 |
☑ 经营
□ 筹建
□ 停业
□ 合并
□ 关闭
|
邮 编 |
533099 |
主管部门 |
市国资委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李四 |
联 系 人 |
张三 |
联系人电话 |
2800000 |
传真号码 |
2800000 |
组织机构
代 码 |
G4554000-3 |
纳 税 人
微机代码 |
53009999 |
单位上年度
在职职工
人 数 |
200 |
单位上年度
在职残疾职工
人 数 |
2 |
视力残疾 |
|
智力残疾 |
|
精神残疾 |
|
听力言语残疾 |
1 |
肢体残疾 |
1 |
多重和其他残疾 |
|
缴款户名
(机关、事业单位填) |
|
账 号 |
|
开户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审
核
意
见 |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安排残疾人就业已达到规定比例。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尚缺安排残疾职工数 ,按统计局公布的 年 市(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
审核机构(盖章): 审核人: 核对人: 核对日期: |
B5040000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
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百色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二)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2666155、2666150。
市本级投诉电话:2666156。
各县(区)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