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核查目的
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是开展专项调查的基础。为了保证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入户前对本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残疾儿童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
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系统将根据核查结果汇总生成调查底册,作为后续现场调查的入户依据。
二、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对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实名残疾人及0—15周岁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
三、核查步骤和流程
(一)核查步骤:
一是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
三是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标注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是核非持证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的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标注到对应的村(社区)。
(二)核查流程:
1、县(区)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核查系统:
(1)对所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进行核实确认、补充完善;
(2)对所辖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核实,将其对应到所属的乡镇(街道);
(3)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将本县(区)持证残疾人分配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
如果无法确定持证残疾人目前属于哪一个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与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专职委员沟通联系,保证落实每一个持证残疾人与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划对应。
2、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登录核查系统:
(1)对所辖村(社区)行政区划进行核实确认、补充完善;
(2)对所辖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确认,将其对应到所属的村(社区);
(3)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将本乡镇(街道)持证残疾人分配到其所在的村(社区)。
如果无法确定持证残疾人目前属于哪一个村(社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积极主动与村(社区)专职委员沟通联系,保证落实每一个持证残疾人与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对应。
3、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登录核查系统:
(1)对本村(社区)持证残疾人进行逐一确认,对目前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持证残疾人标明去向。
(2)对户籍在本村(社区)的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进行逐一核实确认,并将其姓名、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疑似残疾类别录入系统。对目前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非持证残疾儿童标明去向。
考虑到基层实际情况,核查软件对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操作人员都赋予了核查确认残疾人的功能,县(区)级残联工作人员可以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完成系统操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
(二)各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这次专项调查的人员要求从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社区)医生以及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中选调,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市的核查对象。
(三)县(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单位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配合进行核实解决。
(四)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涉及面很广,人数众多,还面临预算没有安排,参加调查的主体队伍基层残疾人专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等困难。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预算经费需求并报同级财政批准。今年需要的支出,争取通过追加预算方式加以解决,明年的支出要在编报年度预算时纳入。
五、核查工作监控
(一)市专项调查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县(区)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各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市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县(区)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得少于10人。
(二)各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地核查工作开展。在核查工作中期向市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市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核查工作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县(区)残工委与县(区)残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各县(区)专项调查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四)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各县(区)核查结果和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县(区)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
六、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7月,开展市、县(区)两级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制定《百色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
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组织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1月中旬,完成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各地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数据统计报告,并上报市专项调查办公室。
百色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