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残联字〔2013〕38号
市直(含驻百色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号令)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百政办发[2008]20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列单位:
──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直、中央、外省(市)、外地市驻百色单位;
──在百色市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审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6月20日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9月1日
三、年审办理机构和办公地址
年审办理机构:百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1:百色市右江区建华路1-1-3号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二楼(欧景花园往建华厂方向约200米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2666150、2666155。
办公地址2: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办公时间:每周星期四。 办公电话:2821608。
四、年审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登陆百色市残联网站http://www.gxbsdpf.org.cn/下载);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201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度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登陆百色市残联网站http://www.gxbsdpf.org.cn/下载);
2、2012年度残疾职工的3、6、9、12月工资表;
3、2012年度残疾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凭证;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机构编制管理证》;
5、第二代残疾人证;
(四)2012年度职工总人数比2011年度少的用人单位,年审时需提供减员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年审后退回。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
根据年审,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12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百色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百色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六、注意事项
1、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聘用人员和计划外用工人员等。虚报或瞒报在职职工总人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3、年审后已签字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即为缴款通知书,不再另发缴款通知书。
4、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在2013年公用经费内统一代扣;
5、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已年审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百色市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百色市火车站进站大道)申报缴纳。
6、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足额征收。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加收滞纳金。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残疾人 就业 年审 通知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 6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