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这类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消费者在未来消费维权中找到方向,更给经营者警示,若是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仅自身诚信受损,也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1.广西百色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口罩案 (阳市监处字〔2020〕15号)
2020年1月23日,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某某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口罩涨价到15元/包对外销售。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原售价3元/包的深圳稳健医疗口罩抬高至15元/包进行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50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属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72元;处以人民币42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在购买和使用防控用品时,积极行使监督权。如发现经营者有趁机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2.肖某某销售“三无”口罩案(德市监案字〔2020〕6号)
2020年1月28日,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超市门前人行道上向行人销售口罩,口罩包装盒上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上述口罩2150个。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其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元,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2150个;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在购买口罩时一定要看清口罩及其包装上是否有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购买医用口罩还要查看口罩及其包装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和生产日期。购买防护用品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盲目跟风抢购,并尽量索要和保存相关购物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3.乐业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柴油案(乐市监处字〔2019〕1号)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日投诉人黄某永等6人向乐县县工商局投诉,称使用了乐业县某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机械故障,要求该局依法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从某加油站购进涉案油品,进货价为6800元每吨,以7200元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9984元。截止案发,共销售5.72吨车用柴油,获得违法所得2871元,尚余4.5吨车用柴油未售出。上述O#车用柴油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4.5吨和违法所得287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在购买车用汽柴油时,注意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田林县赵某某鲜肉摊(赵某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田市监罚字〔2020〕2号)
2020年1月31日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生猪产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田林县乐里镇乐里农贸市场猪肉行第x号摊位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生猪猪肉外皮上未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销售的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尚未售出生鲜猪肉45.06市斤,货值金额1306.74元;已销售154.6市斤,货值金额4483.4元。当事人对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生猪产品45.06市斤,2.没收违法所得59.45元;3.并处罚款20000元。
消费警示:在购买猪肉时,要认准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检部门的“肉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5.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燃料油冒充成品油“柴油”案(阳市监处字〔2019〕43号)
案情简介:当事人自2017年12月26日开始,从广西某公司购买燃料油后,以柴油的名义出售给某公司、某某公司等柴油车终端用户,其冒充成品油“柴油”的手段主要为:宣称其在南宁可以购买到比石油公司所售柴油便宜300元至500元/每吨。截至2018年5月18日止,当事人共购进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的油品8批次,购进数量和金额分别为259.5吨和1440218元,售出燃料油259.5吨,获销货款共计1587053元,违法所得合计40505元。当事人将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给客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假充真行为。田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0505元,并处1587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近年来我市出现多起燃料油冒充车用柴油销售的案件,燃料油因其硫含量超标严重,对车辆发动机损害非常大,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贪便宜购买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的成品油。
6.梁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案(百右市监处字〔2019〕68 号)
案情简介:2019年7月份以来,经过潘某某的推荐,梁某使用本人的手机号(186xxxx7654),在“未来集市小程序”APP注册“微跃家族梁某”的用户名账号,并在该平台购买了一个399元大礼包,成为“未来集市”的VIP店主,当事人取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后, 利用“未来集市”运作模式,在百色市积极发展人员,通过发送“未来集市小程序”APP专属136888邀请码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成为下线集市掌柜(店主)达238人,其中谭某某、林某某等人在认购399元大礼包后成为了VIP店主,谭某某又发展了谭某为VIP店主。当事人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可获得100元至200元不等直接提成,还获得团队内所有下线人员收益20%的间接提成。违法所得包含在获得的收益47074.9元中,因无相关记录无法计算。当事人参加所谓的“未来集市”网络交易经营,以推荐他人认购399元大礼包,成为店主为门槛,主要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即通过发展店主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且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该运作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特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对其作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当前,“消费返利”成为传销新模式,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新型传销模式具有迷惑性,值得消费者警惕。
7.广西某生物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东市监处字〔2019〕7号)
案情简介: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某玲、艾某羽等消费者投诉墨匠旗舰店销售“妇之汤”瑶浴药浴包虚假宣传,经查,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墨匠官方旗舰店”销售广西某林中药制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化妆品类系列产品,在宣传广告用语中使用多个疾病名称造成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且引用的相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在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和引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消费者需要警惕虚假夸大宣传治疗疗效广告,提高识别力,避免混淆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器具等产品与药品的疾病预防和治疗作用,特别提示:非药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8.凌云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凌市监处字〔2019〕15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4日11时25分,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香丝米8.45公斤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批大米包装标识标示生产商为某某市鑫武粮油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45010500263、净含量为15千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02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于2019年4月7日从某某市鑫武粮油有限公司以单价88.74元/袋购进金香丝大米2.01吨共134袋,总金额11891.16元。2019年9月1日当事人将38袋共570公斤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金香丝米销售给凌云县某某镇某某村中心小学,售价5.6元/公斤,获销货款3192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香丝米8.4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超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销售,必须下架回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后,一般采取两种形式处理:一是焚烧销毁或当做垃圾抛弃;二是加工成饲料,用作肥料等循环利用。
9.靖西市某酒店使用电梯未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案(靖市监处字〔2019〕01-27号)
案情简介:2019年5月7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对靖西某某便捷酒店(以下称酒店)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酒店自2018年10月6日起未对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在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酒店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9月18日,该局再次对酒店使用的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回访,发现酒店仍未对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备查,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的情形。该局依据该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电梯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悬挂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并清晰的标明“下次检验日期”。凡发现电梯内无《电梯使用标志》或已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证明未按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避免乘用,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10.西林县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西市监罚〔2019〕第40号)
案情简介: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西林县某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配药室柜子上发现有待使用的43套规格为0.5*19mm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对某卫生院作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3套,并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购买医疗器械应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妥善保存购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