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一、补贴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定期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证明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相关人员灵活就业的具体项目、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我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个人实际缴费的67%给予残疾人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不再享受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
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本年度参保,下一年度申请补贴。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4)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
(5)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效凭证;
(6)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2)至(6)项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二)审核和发放
1、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贴。
2、各地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补贴的发放工作。
附件1 |
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参考) |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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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县(市、区) |
填表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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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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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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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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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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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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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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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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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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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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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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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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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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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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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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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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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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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从事何种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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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个体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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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收入 |
元 |
本人承诺:已清楚了解该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社区(村)街道审核意见 |
社区(村)意见: |
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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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盖章): |
审核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意见 |
补贴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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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 |
经手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