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8号政府令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壮族三月三”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壮族三月三”期间,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4月18日、19日(即农历三月初三、初四)放假。
二、4月20日(星期五)与4月15日(星期日)调休,4月15日(星期日)上班。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旅游文化消费品牌的工作部署,组织引导开展好2018年“壮族三月三”节日的相关活动,把“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打造成一个集民族文化、群众体育、风情旅游、特色消费于一体的旅游文化消费品牌。
四、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