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3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
认定…………………………………………………………9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性质:行政检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百色市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百色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百色市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县(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审核,由县(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2)上年残疾人职工工资表(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上年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 2666175、2666155。
市本级投诉电话:2666609。
各县(市、区)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税务登记机关(残保金征收机关): 申报年度: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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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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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
颁发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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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机 关 □ 团 体□ 企 业 □ 事 业
□ 民办非企业 |
单位
经济
类型 |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个体
□ 联营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
成立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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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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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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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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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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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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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名单 |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残疾人证
或残疾军人
证号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用工形式及合同期限 |
现任
岗位 |
月工资额 |
联系电话 |
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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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不够可另附清单) |
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
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 人,其中重度残疾人 人,可按安排残疾人 人计算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机构(盖章): 审核人: 复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1. 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本表一式三份、相关审核材料(①残疾人职工工资表;②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
单位资格认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百色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二)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2666175、2666155。
市本级投诉电话:2666609。
各县(区)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
附件1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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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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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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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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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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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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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或
执业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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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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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证号和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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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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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残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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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在职职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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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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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提供
材料
目录 |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3、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5、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6、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7、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8、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
申请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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