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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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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 , 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报酬或收入、获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 6000 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我国人口劳动年龄的界限是:男子 16 周岁至 60 周岁,女子 16 周岁至 55 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收入。

    目前,城市残疾人就业有三个主要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中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或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应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当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挑战。残疾人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国家发展、强盛,残疾人才有出路。因而,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也必须适应国家劳动就业整体工作的大局,面向市场,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对于残疾人,这一社会生活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提供特别的扶持与保护,这是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业与保护就业不是互相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互为补充、互相配套的。

    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格局。尤其要发挥残疾人组织的引导、组织、带动作用,指导残疾人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调整就业心态。

    尽管目前集中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推行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上忽视与歧视残疾人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但是随着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明确、完善,残疾人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新的机遇和条件。

第二节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方针和法律保障

一、指导方针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二、法律法规

    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 45 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六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 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 八 )《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 十 ) 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十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 十二 ) 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 十三 )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残疾人劳动就业主要任务和实现形式

一、  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务任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实现形式

    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是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三种形式。从事按摩是目前盲人就业的主要形式。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扶持参加生产劳动。

(一)城镇残疾人就业

1 、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按比例就业应以市 ( 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 ) 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各省级“保障法实施办法”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章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出现不同政策和实施办法。一个地区辖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2 、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

    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 1 )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 2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 3 )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 4 )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3 、个体就业

    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盲人按摩

    我国现有盲人 877 万,是各类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就业渠道非常少,就业率尚不足 30 %。盲人以其触觉灵敏、精神专注的独特优势特别适宜从事按摩工作。按摩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医疗、保健方法,经济适用、安全有效、简便易行,深受民众欢迎,需求迅速增长,经过培训胜任按摩工作的盲人供不应求。因此,要大力发展按摩事业,加强盲人按摩工作的行业管理,加大盲人医疗人员的培养和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努力推动受过医疗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盲人进入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按摩,多途径安排受过保健按摩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从而解决盲人就业难的问题并满足社会对按摩日益增长的需求。

    为了使盲人按摩事业能沿着健康轨道长足发展,满足市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业先后作出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下:
    ⒈ 1996 年 7 月,卫生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残联下发关于《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⒉ 1997 年 8 月,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⒊ 1997 年 9 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

    ⒋ 1997 年 11 月,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盲人按摩中心下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盲人按摩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⒌ 1998 年 6 月,中国残联下发《关于成立全国盲人医疗按摩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⒍ 1999 年 9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 出: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我国农村残疾人约有 4800 万,占残疾人总数的 80% 。。目前,我国农村仍有 1000 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要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对已经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要针对本地实际,选择合适的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概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和按照比例计算不足 0.5 人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

   (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一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二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省 ( 自治区 ) 直属和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地单位由省 ( 自治区 )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取。其他单位,由省 ( 自治区 )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的地、市、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委托收取的保障金 50 %上缴省 ( 自治区 )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2 、地级市属单位由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取。不在市所在地的上述单位的收取工作,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3 、县(市)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 三 )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调查 , 并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纳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20 日内 , 将应缴款项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过渡户)。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在 30 日内转存同级财政专户。未经批准 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每天按应缴金额的 5 ‰加收滞纳金、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四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 " 保障金 " ,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 " 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 保障金 " 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的,可以缓缴或减免。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1995 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 一 )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 二 )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 三 )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 四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 五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人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

   “保障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保障金”的使用 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批准数额一次性划拨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对预算外的专项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 , 方可划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区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五节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一、机构类别与职能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和残疾人服务总社;乡、镇、街道的残疾人服务社;社区残疾人组织。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二)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组成部分。目前,大多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仍然依靠人工收集、查询用工信息,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掌握用工信息少,利用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广泛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把就业信息送到每一个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以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的科学预测和规范化管理,都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服务方式:

    1 、各中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互联网发布的用工信息,均可在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快速、同步地发布,实现信息共存、及时传送。

    2 、求职残疾人可在任意一个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前台服务计算机上进行求职登记,查询相关资料,政策法规、用工信息,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

    3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入网进行求职登记;求职残疾人可长期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

    4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进行查询、招聘。

    5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按照用人单位和求职要求,进行选择匹配,及时反馈信息。

三、机构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职业指导是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的指导。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职业指导工作;

    2 、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

    3 、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知识;

    4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5 、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针对残疾人特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职业指导工作:

    1、 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 、开展对残疾人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3 、帮助残疾人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4 、向残疾人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5 、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残疾人的方法,确定招用残疾人的条件和标准;

    6 、对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开展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7 、对在校的残疾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进行职业指导。

第六节 残疾人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为展示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所具有的职业技能,加强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友谊,经联合国和国际康复会倡议,确定从 1981 年起,举办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大会 ( 又称特殊职业奥林匹克 ) 。主要竞赛项目有:车工、木工、缝纫、木雕、柳编、广告牌制作、电子装配、丝绸手绘、组装计算机、风筝制作、刺绣、打结、钩针、编织技术、扎染等。国际比赛每四年举行一次,我国为选拔参加国际比赛的选手,同时推进国内残疾人职业技能的训练,自 1985 年起开始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目前我国已组团参加了四届国际大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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